规范超3万亿元政府采购市场的基础性法律正面临修改。
据中国人大网披露,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已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,并刚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完成首次审议。
自2003年实施以来,政府采购法一直是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法律,有力推动了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,但在实际执行中也浮现出若干短板,此次修法的关键正是立足现实问题,推出制度性应对措施。
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鹏在说明中强调,伴随经济社会的迅速演进,围标串标、设置歧视性条款、低价恶性竞争等违规现象屡屡出现,政府采购的交易规则尚不健全,政策效用未完全释放,全流程监管也有待提升,这些问题凸显出现行法律的制度缺陷,急需系统性修订与完善。
郝鹏指出,修订草案聚焦破解政府采购领域的突出症结,致力于打造权利公平、机会均等、程序透明、救济有效的竞争环境,铲除权力寻租的空间,构建廉洁防控机制。通过完善规则、运用数字技术、强化全过程管理等手段规范采购活动,提升政府采购的整体效能。
草案共设10章104条,较现行法律的9章88条内容大幅扩充。修改重点涵盖:优化法律适用范围,增强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,强化全链条管理,推进交易规则的高效与规范,健全公平竞争体系,以及加强权力约束与反腐败制度建设等。
例如,针对采购人歧视供应商、交易成本偏高等难题,草案集中消除政府采购中的隐性障碍,降低企业参与负担。
具体通过四项措施落实:一是全面确保各种所有制主体公平参与,禁止采购人借助不合理条款实行差别或歧视对待,并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。
二是显著提升采购透明度,强调公开竞争,规定采购活动须以公告方式广泛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,将实践中强化信息公开的有效经验固化为法律,覆盖从采购意向、过程、结果到验收的全流程披露,接受社会监管,除非依法保密的情形。
三是借由“负面清单”精简供应商资质要求,同时明确采购人须按时足额支付合同资金,降低企业经营成本。
四是增设条款抑制低价恶性竞争,优化争议解决渠道,保护各方合法权益。
此外,为深化廉政建设,打牢政府采购执法监督的法律根基,修订草案全面升级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,细化采购人、代理机构、电子交易平台运营者、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律义务,并加重惩处尺度。修订还专门添设“政府采购数字化”章节,推广全流程电子交易,实现采购活动的全程留痕与穿透式监管,压缩人为操作空间。
针对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个难题——现行法律覆盖范围偏窄、小额零星采购缺乏有效监督——修法草案适当扩展了法律边界,将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低于限额的分散采购纳入管辖,并配套简易采购流程。
为了扭转重程序轻成效、需求不清晰、合同约束弱、绩效待改进等弊端,修订草案确立了以采购需求为导向、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全过程管理架构。明确项目从预算、需求、采购、履约到验收各阶段实行全周期绩效控制,并与预算执行严格挂钩。加强采购人职责,要求其建立内部管控机制,通过清晰流程与岗位分离夯实监督基础。同时,补齐管理短板,重点强化前期准备、合同订立及履约验收等薄弱节点的规范要求。
财政部统计显示,政府采购市场体量持续增长,近年始终保持在3万亿元以上。2002年全国采购规模为1009.6亿元,至2024年已跃升至33750.43亿元。政府采购已演变为宏观调控的关键工具,有效拉动了关联产业成长,并助力中小微企业壮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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